(2017)青28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茫崖银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经济开发区济经十东路8001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1320142XH。法定代表人:李志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南首,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6266513Y。法定代表人:于有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茫崖银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物流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57438020J。法定代表人:关天财,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6)青2893民初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集车辆(山东)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是买卖合同纠纷,茫崖矿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尚未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改变案由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6)青2893民初203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6)青2893民初203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属于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海生审判员 杨振华审判员 尤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褚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