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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鞠海生与贺业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海生,贺业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075号原告鞠海生。被告贺业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海生与被告贺业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海生于2017年4月13日以未在仲裁决定书规定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海生撤回对被告贺业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力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