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鞠海生与贺业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海生,贺业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075号原告鞠海生。被告贺业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海生与被告贺业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海生于2017年4月13日以未在仲裁决定书规定的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海生撤回对被告贺业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力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