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森威特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祥宇、丁代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攀枝花市森威特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祥宇,丁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彬,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森威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6569808x。法定代表人:丁祥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57279300x。法定代表人:许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组织机构代码:57790719。法定代表人:丁代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祥宇,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丁代超,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与攀枝花市森威特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祥宇、丁代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3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32266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责令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森威特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祥宇、丁代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90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证卷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丁代超名下有房产及车辆,已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抵押担保,并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不便处理。被执行人丁祥宇名下有一辆大众牌小汽车,已依法查封,未实际扣押。另查明,本案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森威特商贸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执行人借款,借款本金为421万元。被执行人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借款以其名下机器设备设立抵押担保,本院对抵押担保的主要设备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汇亨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元谋富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丁祥宇、丁代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牵扯工人工资、债权人委员会、异地执行等诸多问题,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便处置,需要时间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03民初6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