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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亚春、金华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亚春,金华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亚春,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暴击半岛B3幢B1016号。法定代表人:叶招全,总经理。上诉人陈亚春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702民初13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亚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