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迟玉峰物业服务合同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2401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迟玉峰,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玉峰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玉峰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物业服务费1922.32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75元;3、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字第183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29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迟玉峰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天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弘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