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为存、鲍帮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为存,鲍帮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6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为存,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帮助,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为存因与被上诉人鲍帮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3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为存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为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为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上诉人王为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竹平审判员 孙如意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