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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苏乾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谷燊驰、李华琴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燊驰,李华琴,谷光里,江苏乾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谷燊驰(曾用名谷和强),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琴,女,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光里,男,195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勃,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然,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乾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595号。法定代表人:马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涛,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谷燊驰、李华琴、谷光里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乾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谷燊驰、李华琴、谷光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谷燊驰、李华琴、谷光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谷燊驰、李华琴、谷光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70元,减半收取10285元,由上诉人谷燊驰、李华琴、谷光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龚 达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