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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5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钱正贵与顾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贵,顾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997号原告:钱正贵,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顾宏伟,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贵诉被告顾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钱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