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巧霞与被执行人李恩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巧霞,李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859号申请执行人:孙巧霞,女,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哈密市天马花园106栋1单元501室,身份证号:620503198207183544。被执行人:李恩利,男,汉族,1977年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7701264316。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孙巧霞与被执行人李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48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并递交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