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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杰与何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何定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794号原告:彭杰,男,生于1986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黎雅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义,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定坤,男,生于1993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三泉乡。原告彭杰与被告何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愿意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杰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撤回对被告何定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杰负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 杨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