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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步松、王小康与广州地中海投资有限公司、刘步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步松,王小康,广州地中海投资有限公司,刘步青,范志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358号原告:刘步松,男,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王小康,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地中海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RGH3K,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9号5楼D区。法定代表人:黄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步青,男,196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第三人:范志东,男,196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原告刘步松、王小康与被告广州地中海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刘步青、第三人范志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步松、王小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步松、王小康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步松、王小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益群代理审判员  丁 琴人民陪审员  江茂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晓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