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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书涛、黄岛区聚汇阁钣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涛,黄岛区聚汇阁钣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涛,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黄岛区聚汇阁钣店,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宋福良。申请执行人刘书涛与被执行人黄岛区聚汇阁钣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书涛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青黄劳仲案字第11038号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