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书涛、黄岛区聚汇阁钣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涛,黄岛区聚汇阁钣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涛,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黄岛区聚汇阁钣店,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宋福良。申请执行人刘书涛与被执行人黄岛区聚汇阁钣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书涛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青黄劳仲案字第11038号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