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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贵洋与赵俊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洋,赵俊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04号原告刘贵洋。委托代理人谢智田,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俊山。委托代理人王欣,辽宁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洋与被告赵俊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贵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刘贵洋负担。审判员 钟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胜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