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付新平、殷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付新平,殷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异2号异议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肃北县东街49号。法定代表人:白永国,该联社理事长。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北大街37号。组织机构代码:67591756-2。负责人:李红兵,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东洞乡兴东街95号。组织机构代码:68605586-5。法定代表人:付新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新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殷玉芬,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付新平、殷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酒泉市兴农脱水蔬菜专业合作社抵押给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并在酒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肃州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酒泉市兴农脱水蔬菜专业合作社与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二者的人员与财产均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酒泉市兴农脱水蔬菜专业合作社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的效力及于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在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现请求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或暂缓执行酒泉市兴农脱水蔬菜专业合作社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东洞乡兴东街95号的脱水蔬菜加工厂的机器设备财产。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被执行人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付新平、殷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酒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酒泉市兴农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厂房、机器设备等财产,并于2016年7月26日进行委托评估。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异议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宋 臻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