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田海玉与白银玉、李明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27号申请保全人:田海玉,女,朝鲜族,1963年12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朱成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保全人:白银玉,女,1982年4月9日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明国,男,1974年12月17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田海玉与被申请保全人白银玉、李明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田海玉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田海玉的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田海玉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3925.0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田海玉。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