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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马某某;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原审被告: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7)甘0111民初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7)甘0111民初2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无异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窗户及推拉门后,双方对所欠货款进行核对,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所欠货款,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兰州市红古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润泰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