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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972左卫国与顾树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卫国,顾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左卫国,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被执行人:顾树平,男,1964年9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左卫国与被执行人顾树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顾树平偿还原告左卫国欠款55000元,分期履行。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执行费734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汽车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3月底给付1000元,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同意其分期履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暂不要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82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