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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581刘彩红与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彩红,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彩红,男,。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润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彩红与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500元并已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欠申请执行人刘彩红本息共计90万元约定于2017年3月13日前返还欠款15万元;自2017年4月份起,每月10日前返还欠款8万元,直至90万元还清,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彩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252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宋晓光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