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芸诉被告苏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芸,苏新,王芸,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728号原告王芸,女,汉族,1987年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告苏新,男,汉族,1987年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太白路。原告王芸诉被告苏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王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芸负担。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伟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