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吴忠明、戴兴琴与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明,戴兴琴,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忠明,戴兴琴,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明,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戴兴琴,女,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镇滨河南街22号。法定代表人:周裕宁,董事长。吴忠明、戴兴琴申请执行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02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谭雪梅审 判 员 曾 萍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