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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丽琴复议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琴,王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执复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任丽琴,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电厂家属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增光,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彩丽,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水龙小区。复议申请人任丽琴不服绥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德法院)(2017)陕0826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绥德法院在执行王彩丽与任丽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6日裁定中止执行。2017年1月4日决定恢复执行此案。任丽琴对恢复执行提出异议申请。绥德法院查明,2014年1月15日,神木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神木法院)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任丽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彩丽借还本金441044元及利息;二、被告任丽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立志追偿。判决生效后,任丽琴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王彩丽申请强制执行,榆林中院指令绥德法院执行。2015年9月6日,绥德法院作出(2015)绥执恢字第000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5)绥执恢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2017年1月4日,绥德法院作出(2015)绥执恢字第00043-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决定恢复(2015)绥执恢字第00043号案件的执行。2017年1月18日,任丽琴提出书面异议。绥德法院认为,异议人任丽琴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有误,法院恢复执行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任丽琴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任丽琴的异议请求。任丽琴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本案执行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有误,法院恢复执行不当。1、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未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刘立志(本案债务人)追加为原审被告,而是对没有事实证据确定担保人的任丽琴立为偿还债务的被告,存在瑕疵,有违法律规定。2、神木法院(2016)陕08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明确判决,对刘立志“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追缴到案后返还集资人”。其中有申请执行人王彩丽的集资款50万元(期间已非法收取高利息21万元),该款应由借款人刘立志偿还。故不存在担保人再另行支付该笔借款。3、本案是典型的“一案两诉”,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应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规定。请求撤销绥德法院(2017)陕0826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绥德法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2015年12月8日,任丽琴曾就(2014)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神木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月9日神木法院作出(2016)陕0821民申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后任丽琴又向本院提出信访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陕08信字第3号诉讼引导通知书,告知其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016年1月27日,神木法院作出(2016)陕08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立志共向王军等人非法吸收存款*万元,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院认为,任丽琴作为本案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认为其所持本案债务应由借款人刘立志偿还以及(2014)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不清、程序错误的异议及复议理由,均是针对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而提出的,因该判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且神木法院(2016)陕08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中也未明确认定刘立志非法吸收申请执行人王彩丽集资款及其归还利息数额的事实,故绥德法院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裁定驳回任丽琴的异议请求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原裁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不当,予以纠正。据此,复议申请人任丽琴的复议理由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丽琴复议申请,维持绥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6执异3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小宇审 判 员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延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白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