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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宿团云与周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团云,周富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788号原告:宿团云,61岁。被告:周富亮,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团云与被告周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团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团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由原告宿团云负担。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佳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