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景璞与被告齐齐哈尔龙华房地产有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璞,齐齐哈尔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052号原告:刘景璞,男。被告:齐齐哈尔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祥。法定代表人吴兆起,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景璞诉称,2006年7月19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二厂综合楼地上F1层78号商铺,由于被告经营不善于2008年将地上一层改为绿色食品博览会。2016年龙华房地产公司将化妆品床出租,卖日杂用品及红木家具,讨要返租金不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返租款。本院认为,原告刘景璞与被告齐齐哈尔龙华房地产有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齐齐哈尔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信息不明确,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不能证明该案原被告间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景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杨永龙审判员 陈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星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