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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修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修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1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农贸市场*#-02。诉讼代表人陈学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修水,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因于被申请人胡修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胡修水银行存款160000元。现申请人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胡修水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修水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华基美信(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