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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家富、杨云芝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富,杨云芝,李双会,李双珍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富,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再若,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云芝,女,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早,龙陵县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会,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系杨云芝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珍,女,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系杨云芝次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加发,男,1955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退休职工,住龙陵县,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李家富与被上诉人杨云芝、李双会、李双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6)云05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2016)云05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家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晓敏审判员  施 红审判员  张乾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