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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巨琴与杨宝全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巨琴,杨宝全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526号原告:孙巨琴,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杨宝全,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万全县。原告孙巨琴与被告杨宝全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巨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宝全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巨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将位于万全区孔家庄镇东果园二栋23呈平房三间及院落一处确认归我所有,房产证号:W0××61。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于2010年2月2日在万全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位于孔家庄镇东果园的平房三间及院落一处归我所有,但是离婚后至今被告未将以上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我所有。杨宝全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孙巨琴与杨宝全于1995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位于万全县孔家庄镇东果园的平房三间及院落一处归孙巨琴所有。由原告申请本院向张家口市万全区房产管理所调取的房屋登记薄载明:所有权证号W0××61房产位于万全区孔家庄镇东××号,所有权人是杨宝全,登记时间是2013年8月9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由原告申请本院向张家口市万全区民政局调取的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和向张家口市万全区房产管理所调取的房屋登记薄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本案诉争的房产归其所有,原告主张确认该房产归其的有的主张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位于万全区孔家庄镇东果园东二栋23号,所有权证号为W0××61的房产归原告孙巨琴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霍                        军审判员 张慧人民陪审员白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安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