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成追偿权纠纷一案转普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周海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62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山,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成,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周海成住址不明,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王子霞人民陪审员 冯宜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耀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