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王书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丽,王书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952号原告:周丽丽,女,生于1989年7月1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书成,男,成年,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丽与被告王书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周丽丽负担。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