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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周丽丽与王书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丽,王书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952号原告:周丽丽,女,生于1989年7月1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王书成,男,成年,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丽与被告王书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周丽丽负担。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