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诉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6民初2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哈来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艳梅审判员 牟自忠审判员 周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