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叶梅、万永良等与赵强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梅,万永良,赵强胜,徐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881号原告:叶梅,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万永良,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赵强胜,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徐秀英,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叶梅、万永良与被告赵强胜、徐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叶梅、万永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整。事实与理由:赵强胜与徐秀英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借叶梅100000元整,利息1.5%。约定为三个月付一次利息4500元,2012年至2014年1月24日正常支付利息,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春节期间叶梅要求赵强胜、徐秀英偿还本金100000元,但两人一直不予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叶梅、万永良提交的证据及叶梅的陈述,万永良并非涉案借款的出借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万永良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梅、万永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泽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