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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绪娥与宝鸡市金台区宏达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绪娥,宝鸡市金台区宏达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袁绪娥,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1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宋艳,宝鸡市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益琼,宝鸡市金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宏达机砖厂,住所地金台区蟠龙镇坡头村。经营者陈志平,任厂长。本院在执行袁绪娥等三十八人与宝鸡市金台区宏达机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根据本院(2016)陕0303民初2498号等三十八份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总计349588元,负担执行费2847元。执行中查明宝鸡市金台区宏达机砖厂系经营者陈志平承包金台区蟠龙镇坡头村砖厂注册成立,砖厂财产属蟠龙镇坡头村集体所有。陈志平经营中添置有皇城牌制砖机一台,有部分成品砖未出售。目前砖厂已停产一年余,陈志平出走行踪不明,其拖欠了蟠龙镇坡头村承包费、电费六万余元被坡头村起诉。判决生效后正在评估拍卖陈志平的制砖机及余留成品砖。预估,砖机及成品砖价值清偿坡头村债务后可能有余。本院向坡头村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陈志平财产拍卖后若有剩余转付本院,用以清偿三十八位申请人债权。除此之外再未查控到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向申请人反馈了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19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