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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林济与孙涛、龚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济,孙涛,龚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1095号原告:王林济,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涛,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龚双,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林济与被告孙涛、龚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济的委托诉讼代��人宋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涛、龚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林济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用13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间,原告在被告孙涛家的渔船上打工。截止2016年3月26日止,扣除被告孙涛已经支付的部分工资外,尚欠原告工资13000元至今未付,并由被告孙涛亲笔书写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被告孙涛与被告龚双系夫妻关系,被告孙涛经营渔船捕捞,所得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该笔欠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涛、龚双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济为被告孙涛在其渔船上提供劳务,被告孙涛应当按约支付劳务费,其未按约付款,久拖不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孙涛尚欠原告王林济劳务费13000元至今未付,有被告孙涛出具的欠条为凭,欠条的内容为“今欠王林济工资钱壹万叁仟元整13000元欠款人:孙涛2016年3月26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龚双与被告孙涛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2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孙涛经营渔船所得应属于被告孙涛与被告龚双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而本案欠款即系因被告孙涛雇佣原告王林济在其渔船上提供劳务产生,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龚双对被告孙涛的上述债务应在其与被告孙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利息,原、被告之间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原告王林济要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孙涛、龚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林济支付劳务费1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龚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其与被告孙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涛、龚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毅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