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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91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练小松与李明、张雅婷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小松,李明,张雅婷,泰州明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步宽,泰州市东进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91民初440号原告:练小松,男性,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佶,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性,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张雅婷,女性,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泰州明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泰州市泰高路西侧、纬八路南侧5-1号(开发区)。被告:李步宽,男性,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告:泰州市东进汽车修理厂,住泰州市海陵区梅兰东路99号1幢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练小松与被告李明、张雅婷、泰州明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步宽、泰州市东进汽车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小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小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练小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珺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