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陶维春,陶维林与欧元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维春,陶维林,欧元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882号原告:陶维春,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陶维林,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欧元平,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陶维春、陶维林与被告欧元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陶维春、陶维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维春、陶维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陶维春、陶维林负担。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