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申请执行廖文彬、辜建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廖文彬,辜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69987481X。负责人:唐德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文彬,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被执行人:辜建琼,女,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廖文彬、辜建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夹江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240800元、逾期利息705600元、复利144133.5元,合计4090533.5元;2016年5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月利率21‰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24元,依法减半收取19762元,由被告廖文彬、辜建琼负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9053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期间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762元,2016年5月20日之后的复利、罚息按月利率21‰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廖文彬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的一套,川xxxx**、川xxxx**小型汽车两辆;被执行人黄燕所有的川xxxx**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辜建琼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的房屋两套;其他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廖文彬所有的房屋的一套、辜建琼所有的房屋两套;在(2016)川1126执1047号执行案件中轮候查封了廖文彬所有的川xxxx**、川xxxx**小型汽车两辆、黄燕所有的川xxxx**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将被执行人廖文彬、辜建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廖文彬、辜建琼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廖文彬、辜建琼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4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