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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沈联沐与廖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联沐,廖四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244号原告:沈联沐,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廖四娣,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沈联沐与被告廖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沈联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联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联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沈联沐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俏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