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柯晓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柯晓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753号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7606980U),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9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炯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晓宇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柯晓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清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南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