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丽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4刑初32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丽平,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进贤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平怀疑妻子霍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16年5月2日下午,李丽平得知霍某在架桥镇架桥街男性离异人员徐某1家中时,带领多名亲戚前去找人。李丽平事先拿1根木棍,冒充家电维修人员身份叫开门后,用木棍殴打霍某、徐某1,致霍某左手食指骨折。而后,徐某1拿到1把菜刀反抗,李丽平、徐某1各自负伤。之后,李丽平和家人将被害人霍某拉出带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霍某左手食指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丽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李丽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丽平辩称其与徐某1发生打斗属实,但其未打伤霍某的左手食指。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霍某的陈述:2016年5月2日下午,其在徐某1家中的客厅里和徐某1聊天,突然有人敲门说是来搞维修的,徐某1开门后,李丽平和其家人进来了。李丽平手持一根木棍进来之后二话没说就直接打徐某1,等其反应过来其就问李丽平干嘛,并上去拖李丽平,李丽平看到其拖他,又拿木棍转过来打其,直接手持木棍朝其头部打过来,其下意识的就用左手挡了一下,结果一棍子直接打在了其左手上面,其看到自己的左手食指已经是被打凹进去了,这时李丽平的婶婶过来抓其,李丽平又打了其一棍子,这一棍子打在其的头上直接将其打趴在地上。李丽平家人就将其拖到徐某1家的卧室里扒其衣服,还用手机对其拍照。其挣脱跑到了客厅,其看见李丽平在另外一个房间殴打徐某1,其又上去拖李丽平,又被李丽平拿棍子打了身上,之后其被李丽平家的亲戚拖到了徐某1家楼下,李丽平从徐某1家中出来后又对其进行殴打,把其推上了车。其被李丽平等人带上车后,他们开车去了南昌县人民医院,李丽平处理自己的伤口。在医院里李丽平又打了其一顿并将其带回架桥镇,把其锁在李丽平家的房间里。第二天,其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小拇指切断,李丽平和他家人带其去进贤县人民医院治伤,但进贤县人民医院说要去南昌才能接好手指,其跟其母亲等去南昌曙光手足外科医院治伤。2、证人徐某1的证言:2016年5月2日下午,霍某在其家中聊天,门外有人敲门并说是修家电的,其就开了门,其发现门外是李丽平等人,李丽平手持一根木棍冲了进来,进来就用木棍对其敲打,其当时就被打的头出血,这时霍某就上来想将李丽平拖走,但李丽平又拿木棍敲打霍某,并且还拳打脚踢,就在李丽平用木棍朝霍某打过去的时候,霍某用左手挡了一下,木棍就打在了她的左手和头部,霍某直接被打的瘫在地上,打完霍某之后李丽平又过来打其,在地上的霍某又被李丽平带来的人拖进其家卧室里面,好像在里面还对霍某拍了照,其也被李丽平逼到厨房的位置,其顺手拿起了一把菜刀阻挡李丽平,其又被李丽平逼到了另外一个房间,李丽平也追了过来,这时霍某又过来想拖开李丽平,但李丽平又对着霍某拳打脚踢,后来霍某被李丽平叫来的人直接抬走离开了其家,霍某离开其家后其就不知道她是不是还被殴打了。3、证人胡某的证言:2016年5月2日下午,其在家里厨房门口,听到徐老师家好吵,好像是打斗的声音,后来其看到几个人拉了一个女的下来,那个徐教师也下来了,头上流血了,脸上也是血,还有两个男的,其中一个拿了一根木棍,双方还在说些什么,然后那几个人就往马路上走了。4、证人付某的证言:2016年5月2日下午,其看见李丽平带了四、五名男子到其这栋房子的楼下,他们进了一栋房子里面,后来其知道他们是去找徐老师的,他们进了房子没过多久,其就听见楼上传来吵架打闹的声音,其和一些邻居就上楼看,结果发现李丽平他们几个人都在徐老师家中,其看见李丽平手里拿了一根棍子,徐老师手里拿了一把菜刀,李丽平的老婆也在徐老师家里,其看见徐老师头部在流血,身上都好多血,李丽平一只手臂也是受伤在流血,邻居意识到他们是打架就赶紧跑下楼,李丽平的老婆被好几个人拖出来被带上了车离开了。徐老师叫徐某1,住在其家隔壁。5、证人淦某某的证言:李丽平是其侄子,2016年5月2日下午,李丽平打电话给其和其丈夫,要其帮他找老婆。李丽平带其等人去了架桥镇一栋居民楼里,李丽平敲门并说是修家电的。房内男子开门,其等人进门后,李丽平往卧室的房间走去,用脚踹开房门,发现李丽平的老婆霍某正躺在房间的床上,李丽平就冲过去打霍某,那名男子上去拉李丽平不准他打霍某,霍某也拉住李丽平,这时李丽平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根棍子出来,他想要拿棍子打那个男的,其看见这样的情况就赶紧上去抢李丽平手里的棍子,李丽平手里的棍子就被其抢了下来,霍某这时就大喊大叫“救命啊,杀人了”,其和其丈夫就将霍某拉到楼下,过了十来分钟,李丽平也下来了,他的一只手臂也受伤了在流血。其等人就一起将霍某带上车离开了。6、证人吴某的证言:2016年5月2日晚,其儿子李丽平把他老婆霍某带回家,其当时看到李丽平手受伤包扎起来,还有个手指受伤。晚上是李丽平看着霍某,第二天,其弄了饭给霍某,但她没有吃,霍某怪其守坏了她,她到厨房用菜刀将手指切伤,其就叫人打电话,李丽平过来带霍某到医院治疗。霍某切伤手指的时候,其看到她手上还有个手指肿了,霍某是切伤了左手小指,其看到霍某好像是左手第二个手指肿了,反正跟她切伤的是同一个手,而且不是大拇指。7、证人李某的证言:2016年5月2日,其侄子李丽平打电话给其,说他老婆霍某在一个男的家里,叫其过来捉奸,其到架桥后,在镇政府旁边,看到好多人,霍某也被其二嫂拉到马路上,其就问李丽平在哪里,他们说还在楼上,其就跑到楼上,看到李丽平和徐某1在推推扯扯,两个人都受了伤,其就拉住李丽平,李丽平说要拉徐某1到派出所,其先下去了。李丽平下来后其要他们把霍某带回家。8、被告人李丽平的供述:其妻子霍某提出与其离婚,并告诉其她有外遇。2016年5月2日,其发现霍某在徐某1家中,其喊上家里大叔大婶等人一起去徐某1家把其老婆找回来。当天下午,其和家里人来到徐某1家门口,其在徐某1家楼下捡了一根木棍上去,是为了防身用的,其自称是维修家电的,敲开徐某1的家门,徐某1开门后问其做什么,其就问其老婆在哪,他说不在他家,其便冲向徐某1家主卧室,因门是关的,其怀疑其老婆在里面,徐某1上前拦住其,其就想挣脱他,但只挣脱了一只手,徐某1的手揪住其衣领,其就想用手中的木棍打他,但没有打到,手中的木棍就被其大婶抢了下来,其挣脱开徐某1冲进卧室,发现其老婆霍某正睡在床上看电视,其非常生气就上去打了霍某两巴掌,再将她往客厅里面拖,但还没拖出来,徐某1就从后面打其,其放开霍某,过来和徐某1对打,这时霍某过来拖住其,要其不要打架,这时徐某1还在打其,其就将霍某甩开,继续和徐某1打在一起,霍某又上去抱住徐某1要其不要打。其叔叔婶婶见状就将霍某拖下楼。徐某1见霍某被带走了便发狂一样冲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要砍其,其从地上捡起之前的那根棍子和他对打,其和徐某1都受了伤。其当时身上受伤流血,其就上了其姐夫开的车带着霍某一起去了南昌县人民医院处理伤口,在医院其听其姐夫说霍某的手指受伤了要看下医生,但霍某说不要紧,不需要看医生,其还对她说如果手痛的话就去看下医生,她一直说自己不要紧。其和霍某坐其姐夫开的车回到家中,其怕霍某做傻事会自杀自残,她去哪里其都跟着。第二天其开车打算去进贤公安局验伤,但是在中途其接到大叔的电话,说霍某砍断了自己的手指头,其马上返回家带霍某到进贤县人民医院,后来其开车带霍某到南昌曙光手足专科医院做手术。2016年5月2日傍晚,在南昌县人民医院的时候,其知道霍某左手食指受伤,其看到她的左手食指有点红肿,但是怎么造成的其不知道。9、手机短信:证实被告人李丽平与被害人霍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利用手机短信进行指责谩骂。10、110警情信息:2016年5月5日,进贤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报警人霍某称在2016年5月2日下午因家庭纠纷被丈夫李丽平殴打致伤。11、扣押清单、提取笔录、保全清单、刑事照片:公安机关扣押长、短木棍各一根、菜刀一把。12、进贤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霍某左手食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3、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丽平因在2016年5月2日与徐某1发生打斗,且各有损伤,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日对李丽平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14、抓获经过:2016年11月29日,民警到被告人李丽平家中对其进行传唤,李丽平配合公安机关调查。15、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李丽平出生于1980年1月10日。上述证据,庭审质证时,被告人李丽平辩称其在2016年5月2日未用木棍击打被害人霍某的左手食指,对被害人的损伤,其不承担责任。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被害人霍某的陈述、证人徐某1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丽平用木棍击打霍某时,霍某用左手阻挡,与被告人李丽平供述的其在南昌县人民医院时,看到霍某左手食指有点红肿相互印证。结合进贤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应认定被告人李丽平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霍某左手食指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丽平得知其妻子即被害人霍某在架桥镇架桥街徐某1家中时,带领多名亲戚前去找人。李丽平事先拿1根木棍,冒充家电维修人员身份叫开门后,用木棍殴打霍某、徐某1,致霍某左手食指骨折。而后,徐某1拿到1把菜刀反抗,李丽平、徐某1各自负伤。之后,李丽平和家人将被害人霍某拉出带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霍某左手食指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丽平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平故意伤害被害人霍某的身体,致被害人伤情达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年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 易 铭人民陪审员 :程兆根人民陪审员 :赵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詹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