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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宗汉与XX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汉,XX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712号原告:唐宗汉,男,生于1970年8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XX兵,男,生于1986年9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吴宗良、系XX兵之父,住重庆市忠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诗文、系XX兵之母,住重庆市忠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宗汉诉被告XX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宗汉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XX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宗汉撤回对被告XX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唐宗汉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海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