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雄森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哲、郴州市隆辉综合商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雄森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龚哲,郴州市隆辉综合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00号申请人郴州雄森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颜春林。被申请人龚哲,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被申请人郴州市隆辉综合商行,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负责人丁辉辉。申请人郴州雄森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哲、郴州市隆辉综合商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哲、郴州市隆辉综合商行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雄森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雄森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郴州雄森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普通客车。二、冻结被申请人龚哲、郴州市隆辉综合商行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