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焕义、张明宏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焕义,张明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36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焕义,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宏,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上诉人刘焕义因与被上诉人张明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焕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诉工程为天津市泰璟物流有限公司工程,而非上诉人的工程。一审法院未对天津市泰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核实,上诉人认为谁投资谁受益谁应该承担责任,该款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张明宏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涉诉欠条系上诉人出具,有上诉人签名。上诉人与天津市泰璟物流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来往,涉诉款项与该公司无关,应由上诉人给付。张明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焕义偿还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刘焕义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间,张明宏与刘焕义口头约定,由张明宏加工房门,每个加工费2000元。后张明宏加工房门五个,加工费共计10000元。刘焕义于2016年4月6日就此款向张明宏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张明宏玻璃门款壹万元整¥10000。泰璟物流刘焕义”。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约定合同后,均应遵照履行。本案中,张明宏与刘焕义口头约定,由张明宏为刘焕义加工房门,工作完成后由刘焕义就加工费出具欠据,故此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现刘焕义未如期向张明宏给付加工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对于张明宏要求刘焕义支付加工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刘焕义提出的该承揽活动为泰璟物流园的工程、自己只是经办人的主张,因刘焕义以其个人名义与张明宏商谈、后又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据,且诉讼中未就其主张出示证据,故对刘焕义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刘焕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张明宏加工费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焕义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刘焕义提交了天津市泰璟物流有限公司盖章的书面说明及照片一组,用以证明涉诉款项应由该公司给付。被上诉人张明宏此则不予认可。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刘焕义提交的证据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涉诉款项应由天津市泰璟物流有限公司给付,且被上诉人明确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刘焕义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张明宏返还涉诉款项。刘焕义就涉诉款项向张明宏出具了欠据,现刘焕义未如期向张明宏给付该款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刘焕义向张明宏给付该款项,并无不当。上诉人刘焕义主张该款项应由天津市泰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中并无天津市泰璟物流有限公司和张明宏对涉诉款项的共同确认,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张明宏对此予以明确否认,故上诉人刘焕义的该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焕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焕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