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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盛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盛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538号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东门路128号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173181471。法定代表人:罗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群,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士巧,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颜盛贤,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颜盛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颜盛贤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燕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钭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