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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纪瑞与林财宝、翁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纪瑞,林财宝,翁秀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030号原告:高纪瑞,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财宝,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秀珠,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原告高纪瑞与被告林财宝、翁秀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高纪瑞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纪瑞作为能表达自己意思的行为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4元,由原告高纪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玲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