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英峰与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英峰,吴义进,邱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7民初1459号原告:谢英峰(曾用名谢英云),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吴义进,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邱小花,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英峰与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先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英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义进、邱小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英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于1999年4月24日结婚。2012年9月3日前,被告吴义进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息2400元。2012年9月3日,双方结算,被告吴义进分别向原告出具了8万元、5.6万元的借条。上述借条中,8万元是借款本金,5.6万元是借款利息。上述本息至今未归还。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未答辩。针对以上意见,原告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二被告于1999年4月24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3日,被告吴义进向原告出具8万元的借条,约定月息2400元。同日,被告吴义进还向原告出具5.6万元的借条。上述款至今未归还。以上事实,由借条、结婚登记表、原告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事实应予认定。原告主张的利息高于法律规定,按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上限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37333.33元。故被告吴义进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37333.33元。上述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义进、邱小花应归还原告谢英峰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37333.33元,合计117333.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谢英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20元,由原告谢英峰承担200元,由被告吴义进、邱小花承担28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