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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95号。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山西路1-8号太平洋大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4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理费14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0元,共计14110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4110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三、被执行人贵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小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绍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