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张雨鹏与许兴来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鹏,许兴来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976号原告:张雨鹏,男,198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兴来,男,199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鹏与被告许兴来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鹏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鹏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雨鹏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