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行与北安市赵光业旺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发、郭绍琴、王德成、李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行,北安市赵光业旺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孙明发,郭绍琴,王德成,李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行。负责人:刘玉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北安市赵光业旺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孙明发,经理。被执行人:孙明发,男,1945年3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郭绍琴,女,1945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王德成,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李晓光(系被执行人王德成之妻),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德成用于借款抵押的房屋,2016年5月9日黑龙江亚中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黑亚司法评字〔2016〕第××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1、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9室,总价为433720.00元;2、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7室,总价为1230885.00元;3、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3室,总价为408870.00元;4、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4室,总价为660765.00元;5、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1室,总价为814420.00元。以上房屋评估价合计:3548660.00元。2016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上述房屋,经三次拍卖上述房屋均流拍。流拍保留价分别为:1、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9室,保留价350000.00元;2、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7室,保留价990000.00元;3、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3室,保留价320000.00元;4、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4室,保留价530000.00元;5、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1室,保留价650000.00元。以上房屋流拍保留价合计:2840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2840000.00元接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德成与李晓光共有的下列房屋:1、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9室,建筑面积123.92平方米,1-2层楼房,作价350000.00元;2、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7室,建筑面积273.53平方米,1-2层楼房,作价990000.00元;3、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3室,建筑面积116.82平方米,1-2层楼房,作价320000.00元;4、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4室,建筑面积188.79平方米,1-2层楼房,作价530000.00元;5、位于北安市赵光镇一委×××栋××号楼101室,建筑面积189.40平方米,1-2层楼房,作价650000.00元。以上5户房屋合计284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行,抵偿(2016)黑1181执151号案件执行款28400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召峰审判员 王 玉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傲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