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梁涛与被告李世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涛,李世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291号原告:梁涛,男,住平利县。被告:李世红,男,住平利县。原告梁涛与被告李世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梁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及相关损失共计166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最初被告按月支付租赁费,但后来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租赁费,汽车年检拖了三个月之久,违章罚款也高达几千。后经双方协商,以上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随后将费用结清,被告出具了欠条。之后,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梁涛经营的平利县城关镇谊恒汽车租赁服务部是有营业执照的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故梁涛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孝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