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郑志勇与陈礼洪、叶建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勇,陈礼洪,叶建丽,邓冬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85-4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勇。被执行人陈礼洪。被执行人叶建丽,系陈礼洪之妻。被执行人邓冬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礼洪、叶建丽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70号1幢1单元1层111号的房屋有征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礼洪、叶建丽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70号1幢1单元1层111号的房屋征迁补偿款5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