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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7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金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金朋,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741-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30973944-4。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金朋,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65604-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金朋、湖北金罗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秦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燕 微信公众号“”